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含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署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7〕128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韶府〔2018〕9号)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企业负担,县政府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3项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制度规范建设,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清理规范相关中介服务后,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 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县政府部门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3项)
2018年8月22日
附件
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3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 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县国土资源局 |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8年第42号)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第62号令修正)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材料 |
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开展的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县环境保护局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1年第13号) |
具有相关监理资质的单位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市级行政许可调整事项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韶府〔2017〕35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
3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验资 |
县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改)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材料 |